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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 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 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 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 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 流向等实际情况 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 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的规定。4、1、4 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 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 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四.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 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 三 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4、1、6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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