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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4 1,1.道路与道路交叉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 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三.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 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4、1、2、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 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4。1.3、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 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的规定、4。1 4。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 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二.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三,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四、距地铁出入口 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4,1.5.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二、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三。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 5米 4,1。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 体育 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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