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在我国现行建筑管理体制下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有关工程计价争议甚至合同价款纠纷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及时化解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具有重大意义,本节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3。2,1条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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