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工程造价鉴定14 1。一般规定14。1,1、本条规定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建设部在对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回顾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中明确,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14,1。2、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不仅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还应按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14、1,3、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的规定、工程计价活动应由造价工程师担任。鉴于进入司法程序的造价鉴定难度一般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14,1。4。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目造价鉴定。如不能,应不接受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以免影响案件处理 14。1,5 为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进行,本条规定了回避原则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本条据此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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