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仲裁,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节作了如下规定,13.5 1,本条规定了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友好协商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13。5、2,本条规定了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 并明确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 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3.5、3 本条规定了在本规范第13 1节至第13 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13,5,4,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在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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