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本节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本节还明确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金额可为合同价款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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