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本节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 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 计算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的,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 3.1条。第9,3。2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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