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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的相关规定.5。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 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 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 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 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 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 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 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 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 1.6,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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