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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 1。1,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的规定。3、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5.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5,1.3,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5、1。4、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5.1、5.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 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4。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5.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6、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5,1 6、应根据工程环境 施工特点 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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