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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5。1,一般规定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中进.出水管渠工程,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涵渠和预制管铺设的管渠.涵渠,本规范统称为管渠.5,1。5 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临近水体作业.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预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制定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 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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