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6、1 一般规定6,1.1,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6、5节的规定执行,6、1.2。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 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 6 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1 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2.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3 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6.1,4.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 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2。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3。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 6。1。5,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 1,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2、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3。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6,1,6,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