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7。1。一般规定7、1,1.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 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7、2、7,4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2.当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时。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7。1、2,当需验算上部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时、其作用效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确定.当需验算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时,其地基的岩土性能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由原有地质勘察资料和补充勘察报告提供.7,1,3、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 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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