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7.1 一般规定7.1。1,建筑物子单元,即子系统或分系统,的划分,可以有不同的方案、本标准采用的是三个子单元的划分方案,即.分为上部承重结构,含保证结构整体性的构造、地基基础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三个子单元。之所以采用这种方案。理由有三、1。以上部承重结构作为一个子单元、较为符合长期以来结构设计所形成的概念.也与目前常见的各种结构分析程序相一致,较便于鉴定的操作、至于上部承重结构的内涵。其所以还包括抗侧力、支撑,系统、圈梁系统及拉锚系统等保证结构整体牢固性的构造措施在内 是因为离开了它们.便很难判断各个承重构件是否能正常传力.并协调一致地共同承受各种作用,故有必要视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2,地基基础的专业性很强 其设计 施工已自成体系。只要处理好它与上部结构间相关,衔接部位的问题、便可完全作为一个子单元进行鉴定.3、围护系统的可靠性鉴定。必然要涉及其承重部分的安全性问题.因此、还需单独对该部分进行鉴定.此时。尽管其中有些构件,既是上部承重结构的组成部分、又是该承重部分的主要构件。但这并不影响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子单元进行安全性鉴定、由以上三点可见.本标准划分的方案。不仅概念清晰。可操作性强。而且便于处理问题 7,1。2,本条主要是对上部承重结构和地基基础的计算分析与验算工作提出基本要求。但考虑到本标准第5。1,2条已先于本条对结构上的作用,结构分析方法。材料性能标准值和几何参数的确定,作出较系统的规定以应单个构件鉴定之需、而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本章的计算与验算.故仅需加以引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重复、7、1。3,许多工程鉴定实例表明。当仅对建筑物某个部分进行鉴定时,必须处理好该部分与相邻部分之间的相关,交叉问题或边缘衔接问题.才能避免因就事论事而造成事故,故本条文对鉴定人员的职责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