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8、1.一般规定8,1.1。民用建筑使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 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8 2.8。4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 8,1.2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使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 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存在使用性问题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8,1。3、当需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对被鉴定结构进行验算,时.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基本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6.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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