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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7,1,一般规定7,1 1,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7,2,7,4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2,当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时,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7,1,2。当需验算上部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时,其作用效应按本标准第5 1,2条的规定确定,当需验算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时。其地基的岩土性能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由原有地质勘察资料和补充勘察报告提供、7。1,3.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 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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