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地上管线8。3,1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构筑物支撑方式.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 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8 3,2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2、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3。应有利厂容,8,3。3,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 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构筑物支撑式敷设。8、3.4,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和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贮罐区.其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的有关规定。8,3。5、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 42的有关规定、8,3,6,引入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在厂区内的长度 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8、3、7,地上管线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与铁路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8,3。8。地上管线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范围内,照明电杆。消火栓。跨越道路的地上管线的支架可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但应满足交通运输和安全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距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2、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0m 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8.3、9的规定。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 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2、本表不适用于低架 管墩及建筑物支撑方式 3、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介质的管线。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8,3、10,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8、3.10的规定,注,1.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管线从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2.表中铁路一栏的最小净空高度、不适用于电力牵引机车的线路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3 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以及有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其净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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