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良地质作用6、1,岩,溶6.1,1,岩溶地基勘察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四个阶段,6,1。2 岩溶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物探、钻探。井探、洞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勘察阶段应根据不同勘察要求选择勘察手段、6,1、3,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土洞的发育环境及发育条件,并应对其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判断,同时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及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和可行性做出初步评价、6。1,4,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场地工程地质资料及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选用1,2000.1。10000,尚可采用综合物探方法 并应对物探异常地段及初步划定的规模较大的岩溶洞隙地段布置钻孔进行验证核实,钻孔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但深度不宜超过30m.6。1,5、初步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初步查明岩溶的发育程度.基本形态。规模大小.分布规律及其与地层岩性 地质构造 地表及地下水之间的关系,2 应初步查明岩溶水的埋藏特点,富水程度 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地下水位特征。3,应初步查明土洞及塌陷的发育程度.分布规律和规模大小,4,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区和评价 6、1 6,初步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宜与航片 卫片的判释同时进行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选用1,500 1.2000、2。物探宜采用不少于2种方法。对物探发现的异常.应选择代表性部位布置钻探验证.3,勘探孔的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1节.第5 2节的有关规定 对初步圈定的岩溶发育区及规模较大的地下洞隙地段应增加勘探孔 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6,1。7,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查明影响拟建工程建筑物及相关地段稳定及安全的岩溶洞隙和土洞的形态.位置。规模,埋深.洞隙顶板厚度.洞隙充填物性状.2,查明岩溶水的埋藏特点,水动力特征、水位及其变化幅度.3、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6。1.8,详细勘察宜对复杂地段补充工程地质测绘和物探工作 测绘比例尺宜选用1.500。1。1000、6.1。9,详细勘察的勘探线应沿建 构 筑物柱列线布置。规模较小的可按边线布置,勘探孔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1,17中规定的较小值采用.在下列地段应加密布设勘探孔 1,地面塌陷,地表水消失的地段及地下水活动强烈的地段、2,构造破碎带。褶皱轴部.可溶岩与非可溶岩接触的地段,3。基岩埋藏较浅且起伏较大的石芽发育的地段、4 软弱土层分布不均的地段。5 物探异常带及异常点.6、对一柱一桩的基础、宜逐柱布置勘探孔.7,对独立基础均应布置勘探孔,对大型设备基础.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8,对断层。岩组分界、洞隙和土洞.塌陷等。应布置探槽或探井,9,在土洞和塌陷发育地段.可采用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小口径钻探等手段。6 1,10.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基底下的土层厚度不足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的6倍时。应钻入基岩。2。当在预定深度内遇见洞隙时,应穿过洞隙 进入完整基岩不应少于3m,3 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完整基岩大于桩径的3倍,并不应少于5m.6。1。11.对特别复杂地段或尚有不明岩溶等问题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施工勘察工作应根据岩溶地基设计和施工要求或针对专门问题布置 当采用大直径嵌岩桩时 尚应进行专项的桩基勘察 6。1.12,岩溶场地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可溶岩与非可溶岩的分布与接触关系.可溶性岩层的成分 结构和溶解性。第四系土层的成因类型和分布等.2。场地构造类型、断裂带的位置 规模。性质,主要节理裂隙的延伸方向及新构造运动的性质 特点等及其与岩溶发育的关系,划分岩溶发育带,3。岩溶地下水的埋藏,补给,径流和排泄情况、水位动态及水力连通情况 场地受岩溶地下水的影响和程度。4 岩溶形态的类型.位置。规模,分布规律、形成原因及其与地表水、地下水的联系.以及地表岩溶形态与地下岩溶形态的联系,5。土洞和塌陷的分布、形态。规模 地下水条件.发育规律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调查其与人类活动及环境影响的关系。6。1 13 岩溶勘察采取水。土。岩石试样的位置,数量.应根据勘察阶段.建筑物类型 基础位置以及不同岩溶形态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其试样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表.地下水试样除应进行常规试验项目外.尚应进行游离二氧化碳和侵蚀性二氧化碳含量分析、2.土试样应进行一般物理力学性质、膨胀性和渗透性试验 并可进行矿物分析或化学分析,岩溶洞隙充填物试样应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并可进行黏土矿物成分分析、3。岩石试样应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并可进行镜下鉴定及化学分析和溶蚀试验,6,1。14,岩溶勘察的测试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评价洞隙稳定时.应采取洞体顶板岩样和充填物土样做物理力学试验,工程需要时可进行洞体顶板的载荷试验,2 需查明土的性状与土洞形成的关系时 可进行胀缩,可溶性,颗粒分析和剪切试验,3.当岩溶发育且需查明其分布规律,主发育方向以及追索隐伏洞隙的联系时,应进行连通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选择与建筑场地有关的暗河,天窗。竖井,落水洞进行,2、无水洞隙可选用烟熏,水灌.放烟雾等方法,3.有水洞隙宜在丰水或平水季节进行,并宜两个季节均进行 4,连通试验应记录示踪剂投放和接收的各项要素、5、连通试验报告应包括试验全过程 分析试验成果。洞隙连通性评价、地下水流向及岩溶主发育方向的确定以及地下水流速的定量评价。6,1、1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岩溶场地应进行岩溶水动态观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测时间不应少于1个水文年、2,观测对象宜选择井、泉,暗河,天窗、钻孔及场地附近的地表水体、3,各观测点水位观测应在同一时间进行.旱季可每3日.5日1次。雨季宜每日1次,近河地表水点应增加观测次数,4 各观测井的井深测量每月不应少于1次.5,泉,暗河,河流的流量观测应与水位观测同步、6 观测报告应包括观测全过程,分析观测成果.各地下水点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与地表水,大气降水的关系.以及动态观测成果评价,并应给出相关水文地质参数,6,1.16.岩溶场地应进行岩溶地基稳定性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时、对二级和三级工程可不计入岩溶稳定性的不利影响、2,当洞体顶板完整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跨.或洞体较小而基础具足够的支承长度与面积时,对二级和三级工程可不计入岩溶稳定性不利影响 3。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按类比法进行稳定性评价 4,顶板不稳定.但洞内为密实堆积物充填且无流水活动时、可按堆填物受力的不均匀地基进行评价。5 溶沟.溶槽发育。浅埋的基岩面高低不平时,可按岩土组合地基进行评价、6,当能取得计算参数时,可将洞体顶板视为结构自重体系进行力学分析.7,当地基为石膏,岩盐等易溶岩时。应计入溶蚀继续作用的不利影响,8、在基础近旁有洞隙和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或沿裂隙面滑移的可能.9、对不稳定的岩溶洞隙应提出地基处理措施或桩基础的建议 并宜进行相应的稳定性分析。6,1。17、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对工程不利的地段 1、浅层洞体和溶洞群 其洞径大,顶板破碎且可见变形迹象 洞底有新近塌落物、2.隐伏的漏斗、洼地,槽谷等规模较大的浅埋岩溶形态 其间或上覆为软弱土体 且地面已出现明显变形。3,地表水沿土体中裂隙下渗或地下水自然升降变化使上覆土层被冲蚀.并出现成片。带,土洞塌陷.4,抽水降落漏斗中最低动水位高于岩土交界面的覆盖土地段,5、岩溶通道排泄不畅.导致暂时淹没的地段。6,1,18。岩溶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 洞隙,土洞,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标高、3.岩溶稳定性分析,4.岩溶治理和监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