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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 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 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 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 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 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 9、1 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 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 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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