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 城市道路9、1 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 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 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 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 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 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 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 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 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 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