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设施9、1,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9、1 2 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 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 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 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 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 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 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 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 1。6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 9、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 宽度不应小于2.5米 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 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