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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交通设施9。1 城市道路9。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9,1。2。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9.1,3.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9,1 4。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9.1,5.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 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 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 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9.1.6、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9 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 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 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9.1.9.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人行道改 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0,25米至0、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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