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紧急避难场所4,2,1 紧急避难场所宜根据责任区内所属居住区情况 结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分发需要设置场所管理点,场所管理点宜根据避难容量 按不小于每万人50m2用地面积预留配置,4,2 2,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且宜根据避难人数适当分隔为避难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急休息区的避难单元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隔.2。缓冲区的宽度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数确定、且人数小于等于2000人时、不宜小于3m。人数大于2000人且小于等于8000人时,不宜小于6m,人数大于8000人且小于等于20000人时,不宜小于12m。4.2 3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厕所.应急交通标志。应急照明设备.应急广播等设施和设备,4,2 4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4。2.5,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志 并宜设置场所设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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