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总体设计5。1,一般规定5、1。1。本条规定避难场所总体设计的主要内容、责任区设计是为了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确定城市级应急功能。划定责任区范围、复核确定避难容量.确定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规模、并进行避难场所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与避难场所之间。以及多个专项避难场所之间的连接设计,总体布局设计重点是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进行功能分区.明确各分区技术指标、提出设计目标、确定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规模。走向.确定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应急功能设计重点是确定应急功能的实施方式和防灾保障要求.细化各功能区和各类工程设施的设防标准。确定工程设施配置要求、5。1,2、避难场所应急功能的确定需要明确城市级。责任区级和场所级的要求,与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协调一致、并根据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明确重要工程设施的防灾要求,5、1,3 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设计时综合防灾评估的内容和要求,避难场所设计需要明确应对的灾害类型和可能遭遇的风险,需要调查避难场所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植物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或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 对避难场所的自然条件和工程设施作出防灾安全评价。根据避难功能利用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避难场所设计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对文物和古树名木予以保护 避难场所设计时需要考虑其内部和周边建、构、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 划定安全区.设置警告标志,本条第3款第3项规定所指的建筑物是指避难场所内的非避难使用建筑或避难场所周边的建筑.而不是避难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