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6,2 1,中心避难场所宜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 6。2,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通路网连接的应急通道。6。2,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2、3的规定,并不应小于3,0hm2、表6,2 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6 2。4,每处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单独划分避难单元。并应配备消防设施.6.2,5.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按,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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