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避难建筑设计7.1 一般规定7。1 1 本条规定了避难建筑的选址和场地条件要求。考虑到避难建筑是灾前建设的重要防灾工程。从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出发 要求其场地抗震措施采取更严格规定。避难建筑场地存在砂土液化时、按本条规定的抗震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避难建筑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的地段,场地主要出入口的连接道路应符合应急保障要求、具有不少于两条应急保障道路 7.1。2、从避难时避难人员安全疏散考虑。由于避难人员密度大、除防洪避难外、避难建筑中满足避难人员的宿住功能应设在建筑的地上一层、二层,其中特定群体宿住功能应设在地上一层.这样规定也使得避难建筑的消防疏散更易与常态功能一致。本次规范制定时 只考虑避难宿住功能设在地上的情况 避难建筑的选择,优先采用低层建筑,对于防洪避难建筑。因为洪水水位的要求。通常需考虑2层以上.7、1 3,避难建筑与设置于外部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物资储备等设施相互之间的连接通道需要保障其应急通行要求,考虑避难建筑重要性,按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低于,级进行规定,7、1,4,本规范避难建筑防火设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人员密集场所来确定的,可按照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7,1,5,本条规定了避难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要求、7,1。6,考虑到避难建筑人群密集,可能因发生火灾而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事故、规定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