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应急保障要求3,3.1,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是保障避难场所运行和避难人员生存必需的基础设施 主要包括供电,供水、交通和通信设施.本条根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和其功能中断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四级 3,3 2,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配置范围和要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来源和系统内部的抗灾能力,对于应急供电和应急供水系统功能的中断主要来自电源和水源的中断或系统中设施,设备及线路的破坏.对于应急交通系统功能的中断除来自系统内道路.桥隧和设施的破坏外,还可能来自路网两侧建、构,物等破坏而造成的堵塞,出入口的破坏堵塞,所以对于不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计时根据具体情况综合采取多来源,多路径和增强系统抗灾能力等方式和措施、保证其应急保障功能的实现.3 3,3 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系统内建筑工程。包括建.构,筑物 桥梁和隧道等 及其配套设施和设备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要求、3,3、4。本条从保障对象的重要性和供电需求方面规定了避难场所应急供电系统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3、3、5,本条规定了应急供电系统电源可靠性保障措施,主要通过双重和两回路电源供电和设置应急发电机组保证避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供电。避难时的三级电力负荷相当于平时负荷,电力系统电源失去后就不供电 如电热 空调等设备允许不运转,对于具有应急供电功能保障的对象.其供电系统的应急保障措施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1。平时和灾时,灾后均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相应负荷的供电保障要求、2 对于需要灾后保障供电的对象。考虑市网供电系统的抗灾可靠性。制定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配置要求.3 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用电负荷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有关规定中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用电负荷相当于一级负荷、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用电负荷相当于二级负荷、4。考虑到我国目前采用市网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时 至少一路应满足本规范第3,3。3条第1款的抗震要求的规定通常很难能够满足 因此,按照本规范设置的应急供电保障系统大体如下 1,级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2组满足一 二级负荷的应急发电机组,1组允许选蓄电池组。2,级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1组满足一。二级负荷的备用电源。或市网两回线路 1组满足一,二级负荷的应急发电机组 3,级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 或市网两回线路.或1组满足一 二级负荷的备用电源.4,对于,级应急供电系统直接采用市政供电系统供电或设置应急发电机组 3 3、6。本条从保障对象的重要性和供水需求方面规定了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 3 3,7,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保障措施.主要通过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和设置应急储水或取水装置、保证避难场所内水源的可靠性.应急市政给水管网是指城市满足灾后应急保障需要,符合抗灾设防要求的市政供水设施 应急储水装置可以是靠电力供水的储水箱、池 也可是无须电力供水的储水箱 池、应急储水装置根据人员规模采用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在避难单元内 3,3,8。本条从保障对象的重要性和交通需求方面规定了避难场所应急交通系统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3、3,9、本条规定了应急交通保障措施 从冗余度设置。有效宽度要求和关键节点保证三方面进行了规定。应急通道主要通过确保道路有效宽度以及桥梁。隧道、跨越设施等关键节点的抗灾能力来保障灾后避难场所需要的应急交通,条文中所指有效宽度是指应急救灾和疏散道路在发生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后、扣除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破坏造成的影响宽度,和防止掉落物等其他安全隐患所需避开的安全距离后的净宽度、关于道路有效宽度的计算参考本规范第5.3 7条的条文说明分析地表情况时。救灾干道应按超越罕遇地震影响分析,疏散主,次于道按照罕遇地震影响分析,3 3。10.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急通信广播系统主要用于为避难人员提供灾情情报。指导避难行动和避难生活.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能持续工作是指在平时以及可能预计到的危险条件下能够满足条文规定的工作要求 3,3.11 考虑避难场所是用于避难人员进行集中救援和避难生活、特别是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供避难人员较长时间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 为保障避难场所应急功能的稳定运行以及场所的长久使用,本条规定的应急保障对象和工程设施通常设计成平灾共用的永久保障型或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 具体选择方式按照本规范中附录B。0.2进行。避难场所所配置的应急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一般优先选择平灾共用的形式。根据保障能力的不同.基本有四种方式,1、永久保障型,平时预先设计和建造。设防水准和功能保障水平足以支撑在相当于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的安全使用 临灾时期.灾时可启用、2,紧急转换型。平时预先设计和建造,所采用的设防水准较高,主体结构安全可充分保证、设定防御标准下只可能发生基本完好或轻微破坏.尽管可能存在影响应急功能的非结构构件或配套设备设施破坏的潜在风险,但通常采取了一定的抗灾措施,可以允许应急功能紧急恢复.3 紧急引入型.对于1。2项之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工程。抗灾性能好,主体结构安全可充分保证 设定防御标准下只可能发生基本完好 轻微破坏.存在可能影响应急功能的非结构构件或配套设备设施破坏的潜在风险。通常未进行专门设计和建设 可能发生的破坏对其损坏部位和程度对应急指挥,宿住等影响轻微、可及时修复,配合灾后应急评估与处置对策,进行应急使用选择或紧急设置,建造、4 定期储备型.对于平时状态很少使用的设备,物资,可根据灾害应对水平 在区域,城镇或城镇分区范围内统筹储备、定期更新 临灾时期,灾时和灾后调拨使用.下列类型的应急设施考虑按照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确定建设时序、1。需灾前启用的避难场所.例如防风避难场所,内的全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2,避难建筑内的应急设施、3,灾后启用的避难场地中的应急设施。灾前配置到避难单元 避难单元内的应急设施 可按10h完成安装,调试配置临时设施,对于无法在10h内完成安装调试的应急设施按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配置,3 3,12 用作避难或者储存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物资的地下工程和避难建筑 保障使用时的应急通风十分必要,当采用机械通风时,需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以保障应急通风的可靠运行.对于人防地下室、机械通风进风口和排风口数量,大小,与地面距离等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及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13 专项功能校验是为了确保避难场所防灾功能有效运行,对避难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和维护管理提出的检验测试要求、有关部门可根据专项功能校验的情况开展针对性管理,确保避难场所防灾功能得到有效保障,本规范中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避难场所交付使用前的专项功能校验,作为保障避难场所建设时功能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二是避难场所正常使用时的专项功能校验、经实际调查后了解和发现、有些避难场所由于使用单位好避难功能的了解程度不够,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对避难用地,防灾设施破坏或改造等情况,因此。需要按照定期开展平时运营管理时的避难专项功能校验、平时运营管理时的专项功能校验目前国家尚未有统一规定 可按照每,3。5.年一次进行,3。3 14,避难建筑安全对保证避难场所人员和功能安全至关重要,专项功能校验时,需要对避难建筑安全作出判定,满足使用安全要求方可继续作为避难设施,避难建筑大多为公共建筑,装修,改造,功能改变等情形会直接影响建筑结构安全,针对这些情形 本次局部修订提出应按本规范新建避难建筑要求进行鉴定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