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设防要求3 2.1.防灾避难场所的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防灾避难场所应满足应急和避难生活需求,避难建筑和.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体结构不应发生影响避难功能的中等破坏 其他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不应发生严重破坏,其应急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快速恢复,不影响使用或通过紧急处置即可继续使用 应急辅助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应能及时恢复,需临时设置的应急设施和设备,应能及时安装和启用.2.在遭受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下,避难场地应能用于人员避难,在周边地区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避难建筑和、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不至倒塌或发生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3.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的防灾避难场所 应保证避难建筑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及辅助设施不发生危及重要避难功能的破坏.满足灾害发生过程中的避难要求,4。防灾避难场所内与应急功能无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和设备、不得影响避难场所应急功能使用、不得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3、2,2。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且不应低于7度地震影响 3。2 3,防风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风灾影响不应低于10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 防风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 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24h.3,2,4,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当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面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 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3,2.5、对于非防洪和非防风避难场所.应根据其范围内的河,湖水体的最高水位以及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进水口 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标高等.确定上下游排水能力和措施。保证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3。2、6、避难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建筑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室外场地不应低于3年.2、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 3.固定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3年,4,防台风避难场所排水设计应保证在100年一遇的台风暴雨条件下,场所内避难建筑首层地面不被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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