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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3、0 1.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拟建建筑物应根据重要性 高度、体形,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小和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等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 0,1的规定,表3、0.1、建筑物分类。2 根据基础结构形式、变形刚度,连接方式及重要性等,建筑物各单元可划分为不同类别,也可划分为同一类别.建筑物类别的划分可结合本标准附录A确定、3,0、2,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和岩土工程勘察对场地和地基的湿陷性评价结果综合确定。设计措施可分为下列三种,1。地基基础措施 1、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2。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上.3。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2.防水措施.1,基本防水措施。在总平面设计、场地排水.地面防水,排水沟 管道敷设.建筑物散水、屋面排水 管道材料和连接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 生活用水的渗漏、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3 严格防水措施 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4 侧向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周围采取防止水从建筑物外侧渗入地基中的措施 如设置防水帷幕,增大地基处理外放尺寸等 3.结构措施。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3,0 3,地基处理及桩基础施工应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应分为施工自检和验收检验.检验结果应作为地基基础分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3,0、4、对甲类建筑.以及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乙类建筑,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并提出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沉降观测要求。3,0,5.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筑物的设计文件中应附有建筑物和管道的使用与维护要求。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管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3,0、6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场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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