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 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 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 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10,1,4,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 如水房.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1.5,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