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10,3.1.管理单位在接管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工作时、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及移交清单 对水准基点,观测点、观测井及观测资料和记录 逐项检查、清点和验收 有水准基点或观测点损坏。不全或观测井填塞等情况时.应由移交单位补齐或清理,10 3,2,水准基点、沉降观测点及水位观测井应妥善保护.并应定期根据地区水准控制网对水准基点进行校核.10,3,3,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执行,地下水位观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观测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10 3,4 发现建筑物沉降和地下水位变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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