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 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 雨水、绿化浇水 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 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 1,2 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 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 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10。1,4,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 1.5 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 采取相应对策 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