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分类及设置5.2.1,交通标志按作用分类是较为常用的分类形式之一,辅助标志是对主标志补充说明。不能单独使用.其他分类形式详见现行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5.2,3。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说明如下,1.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城市的经济 文化、人口。气候等方面存在差异和特点 如大型和特大型城市与中小城市 旅游和非旅游城市等。对交通标志设置要求会有所不同、在道路等级,交通状况、路网设施等方面,如全封闭的城市快速路与其他城市道路、主次干路与支路,人流聚集的商业中心与一般街坊,车流聚集的交通枢纽与一般道路等。对交通标志设置也有不同要求 对不同的道路使用者,交通标志设置也有不同要求,因此,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深入研究其特点与要求.2、在同一交通节点中、交通法规和安全信息的标志应采用较突出的设置方式,设置在相对醒目的位置.若与其他标志产生矛盾 应优先考虑交通法规与安全信息的发布 以警示法规与安全的重要性。3,交通标志的设置应从路网、交通管理角度总体布局。标志设置除应满足当前区域 道路或工程范围内交通管理要求外。还应统筹考虑相关道路,路网上的交通管理要求、发布信息应具有连续性 系统性.对于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出口名称、方向和距离、并应连续。可追溯 对于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道路名称。地点名称。路网结构和行驶方向、告知道路使用者当前位置和到达目的地合理,连续路径 对于高等级道路亦可采用对骨干道路逐级指引达到连续 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连续。重复显示。多级预告,如指路标志中的重要地点,重要相交道路等 又如城市快速路的出口预告,入口诱导等 4,对前置距离的确定.应根据管理行车速度.标志作用,交通量大小 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不应妨碍交通安全和损坏道路结构.不应紧靠在建筑物的门前。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与建筑物保持1,0m以上的侧向距离.如不能满足时。可在道路另一侧设置或适当超出该种标志规定的前置距离设置、5。交通标志应设置在不同道路使用者的前进方向,在动态条件下最易于发现。识认的地点和部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车行道右侧的人行道,路肩、交叉路口内的交通岛、分隔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00cm,部位或车行道上方 遇特殊情况 如上述位置存在障碍物遮挡或因其他原因时,以不引起误解为原则,可在道路左侧设置。或道路两侧同时设置、在标志的并设上.同一地点需要设置2种以上标志或者已设有交通标志的地点需增设标志时。可以安装在1根标志杆上 但不应超过4种。标志板在一根标志杆上并设时,应按禁令 指示 警告的顺序 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 应按提示信息的危险程度先重后轻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