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低压配电7.1,一般规定7 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7、1、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7,1 3、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2.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3.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7,1 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2、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3,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4。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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