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智能化系统机房23。1。一般规定2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不适用于银行.政务。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 银行,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23,1,2,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信息网络机房 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23,1,3,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满足系统操作、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 23,1.4、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此外,项目在设计 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 管理模式 建设标准变化时,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23、1.5.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23,1、6 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接线箱等较多 故应设置弱电间 便于管理维护 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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