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智能化系统机房23.1。一般规定23。1 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 不适用于银行、政务.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银行.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 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23。1、2,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信息网络机房,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23,1.3,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满足系统操作.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23 1,4。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此外.项目在设计 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管理模式.建设标准变化时、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23,1、5,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23 1。6。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 其各类设备及机柜,布线、接线箱等较多.故应设置弱电间。便于管理维护、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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