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 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 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 的设计 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1、冷热源系统 2,空调及通风系统,3,给水排水系统,4 供配电系统.5、照明系统、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3 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5 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的规定.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 容错等技术 18、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 1 4的规定.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 18.1 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B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