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低压配电7.1,一般规定7。1。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T.156的规定。本章适用范围确定为工频交流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1 2,具备智能控制功能的电器 可具有扩展的远程通信功能 组成低压智能配电系统,实现自我诊断.故障分析等 以适应某些重要工程的特殊需要。提高系统的可控性和稳定性,也是未来智能电器发展的一个方向、7,1、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第1款,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因为低压配电级数太多将给开关的选择性动作整定带来困难.但在民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中.不少情况下难以做到这一点。当向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适当增加配电级数。但不宜过多 第2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增加低压配电回路,因此在设计中应适当预留备用回路,对于向一,二级负荷供电的低压配电箱 柜.的备用回路 可为总回路数的25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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