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1 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 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25,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 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 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 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25 1 7 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 分析和管理,25 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 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 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