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低压配电7 1.一般规定7 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7,1.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 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7 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2。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7、1 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2、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3,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4,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 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7、1。5,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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