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3,1 1,原2008版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 原规范.规定。本章适用于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由于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建设了一批规模很大的民用建筑,用电负荷相应增大。对供电的需求加大。部分建筑物内部设有35kV等级的变电所,国内部分地区还设有20kV的供配电系统、为适应各个地区及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 本次修订将 原规范。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的适用范围调整为35kV及以下、3、1,2.供配电系统如果未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将会产生能耗大。资金浪费及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进行全面规划 确定合理可行的供配电系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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