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一般规定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 资源 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 25。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 25 1 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 25,1 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 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