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一条,认定案件事实 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六十二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 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 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 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 实施犯罪的时间 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 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 有关管辖 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 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 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 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 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第六十八条、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