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勘验,检查 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八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 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 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 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 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第八十九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 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一条。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 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