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勘验 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八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 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 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 现场方位 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 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 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 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第八十九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 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一条,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 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