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开庭准备.第四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 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规定 并告知其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 义务.第四百七十二条。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七十三条,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第四百七十四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百七十五条,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第四百七十六条.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第四百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情况 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第四百七十八条。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 代表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