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 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 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 询问聋,哑人 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 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