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 询问未成年证人时 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 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