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期间.送达 审理期限,第一百六十五条,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第一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第一百六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六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六十九条。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第一百七十条。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 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 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二条,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七十三条.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 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第一百七十四条,审判期间 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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