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 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 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 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 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 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 样本来源不明 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 盖章的 八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 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 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 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 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