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 诉讼参与人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服从法庭指挥 遵守法庭礼仪。二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 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 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 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百五十二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 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 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 没有辩护人的 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 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 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 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 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 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