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二,不得鼓掌、喧哗 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 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百五十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 情节严重的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 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将复议申请 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 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百五十二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 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 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 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 不予准许。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 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