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 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 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第一百九十一条.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第一百九十二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九十六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二百零一条、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第二百零三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 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 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第二百零四条、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 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 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第二百零五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百零六条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 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第二百零七条,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百一十条。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证人 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 并在保证书上签名.第二百一十二条,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 发问,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 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 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 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 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 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 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 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 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 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第二百二十六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 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