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一百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 时间。三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 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第一百九十二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九十六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第一百九十八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 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二百零一条,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第二百零三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零四条,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百零六条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 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第二百零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 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百零八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第二百零九条,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百一十条。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 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 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 并在保证书上签名。第二百一十二条、向证人 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 发问 第二百一十四条,控辩双方的讯问 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 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第二百一十五条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第二百一十六条、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 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 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 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 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 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 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二十三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查阅 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 或者根据被告人 辩护人的申请 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 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 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第二百二十六条。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 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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