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百三十六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 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第四百三十七条,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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