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附则.第五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 第五百四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 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第五百四十六条,诉讼期间制作 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条。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第五百四十八条,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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