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附则,第五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 第五百四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第五百四十六条,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 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 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 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条。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第五百四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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