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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面生产系统9 1.一般规定9 1 1,煤的加工方法应根据对矿井原煤的煤质。用途和市场分析合理确定 设计生产能力0.3Mt,a及以下的矿井,宜设井口筛分.排矸等加工车间 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矿井。应设井口筛分,排矸等加工车间 且应采用机械排矸。对于缓建选煤厂的矿井 地面生产系统应与待建选煤厂相关工程统筹规划、并应留有与待建选煤厂的接口。9、1 2。地面生产系统设备小时生产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配.煤仓前的设备 其小时生产能力应与主提升设备最大小时提升,运输.能力一致。2。原,配,煤仓后的设备,其小时生产能力应按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及工作制度计算。并应乘以不均衡系数。煤流系统不均衡系数宜取1,15,矸石系统不均衡系数宜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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