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驱动系统和安全机构6,5 1、齿轮齿条爬升式垂直升船机的驱动系统应包括驱动机构,机械同步轴系统和润滑系统,驱动机构应包括驱动齿轮托架机构,万向联轴节 减速器和锥齿轮箱、安全制动系统,高速轴联轴器和驱动电动机,6 5,2 驱动系统的设计工况和荷载组合应符合本规范表D、0 2、3的规定.6,5、3,驱动系统的额定驱动力应包括本规范表D,0.2,3正常工况的第2项 第8项.驱动系统应设置机械过载保护装置 机械过载保护装置动作荷载可取额定驱动力的1、4倍。1、5倍,6 5、4,驱动系统的电动机宜采用交流变频电动机。电动机功率宜按一台电动机失效。其余电动机可在不过载的条件下继续完成承船厢的本次运行的原则确定.电动机功率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6.5、5。驱动系统应按驱动齿轮极限荷载计算静强度 驱动齿轮托架及齿条应按额定驱动力计算疲劳强度,驱动系统高速轴零部件及减速器高速级齿轮副应按传递1.2倍电动机额定功率所对应的荷载计算疲劳强度。减速器其余传动部件及低速轴万向联轴器应按1、2倍额定驱动力和安全机构摩阻力换算到相应零部件上的荷载计算疲劳强度、6,5,6,驱动系统的驱动齿轮和齿条 锥齿轮及减速器圆柱齿轮的承载能力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4、5条的规定,驱动齿轮与齿条的计算应采用与本规范第6,4,5条中开式齿轮相同的安全系数,6 5、7、减速器齿轮的精度不应低于6级,驱动齿轮和齿条的精度不应低于9级。驱动齿轮和齿条的材料质量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直齿轮和斜齿轮承载能力计算 第5部分。材料的强度和质量。GB,T、3480.5中对应于ME的要求.6。5。8 驱动机构驱动齿轮托架应能适应承船厢与承重结构的水平相对变位和齿条的制造.安装误差.驱动齿轮托架机构还应具有传递,限制和检测驱动齿轮荷载的性能,驱动齿轮托架机构的结构及零部件疲劳强度应按额定驱动力计算,静强度应按驱动齿轮极限荷载计算 6。5 9 驱动系统应设置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制动器的结构形式与安全系数应符合本规范第6。4 13条的规定,工作制动器制动荷载应为电动机的额定输出扭矩,安全制动器制动荷载应为驱动齿轮极限荷载、6。5,10、驱动系统的驱动机构之间应设置机械同步轴系统、同步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4、7条和第6、4 8条的规定。6,5。11,齿条及其埋件的布置与结构应满足齿条的支承.传力 制造和安装的要求,齿条安装后两节齿条之间相邻齿的节距偏差应符合齿条齿间节距公差要求,6、5、12,与安全机构相连的驱动系统减速器输出轴与减速器低速轴转速应相差整数倍,在驱动机构和安全机构之间宜设置扭矩检测装置.安全机构应能适应承船厢和承重结构之间的相对变位.6,5。13 安全机构应按承船厢水漏空.水满厢、对接沉船,空厢检修等工况进行设计.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级及以上的安全级为特殊级升船机宜按承船厢室及平衡重井进水的特殊工况进行强度和稳定性校核。6,5,14,安全机构的受力撑杆应按最大荷载进行静强度和稳定性校核,静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稳定性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0,6 5.15。安全机构旋转螺杆的螺纹圈数不应少于4圈,旋转螺杆与螺母柱螺牙的计算接触圈数不宜大于2圈 6 5.16,在锁定状态下安全机构螺杆与螺母柱的螺纹副必须可靠自锁.6。5,17。4套安全机构的荷载不均匀系数宜取1 05 1,10、螺母柱片间荷载不均系数不宜小于1,05.6 5。18,安全机构及其螺母柱应进行静强度校核.在本规范第6,5、13条规定的工况下 旋转螺杆与螺母柱螺牙根部的最大综合应力应小于材料的屈服极限 最大弯曲正应力应小于90 屈服极限。最大剪应力应小于55,屈服极限 安全机构其他相关构件的静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6。5 19。安全机构螺杆和螺母柱的螺纹副设计间隙值应根据承重结构和承船厢结构变形以及相关设备的制造 安装误差,传动系统间隙确定,6。5,20,螺母柱及其埋件的布置与结构应满足支承、传力.制造和安装的要求。6,5 21。齿条和螺母柱总高度应大于升船机最大提升高度与上下冲程之和,齿条和螺母柱的分节长度应根据承载需要以及设备制造安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