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贮煤设施7、3 1 贮煤设施设计容量应综合厂外运输方式.运距.供煤矿点的数量.煤种及品质 燃煤供需关系。火力发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机组形式等因素确定,贮煤设施设计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距不大于50km的火力发电厂、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5d的耗煤量、2 运距大于50km,不大于100km的火力发电厂,当采用汽车运输时.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7d的耗煤量.当采用铁路运输时。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10d的耗煤量.3.运距大于100km的火力发电厂。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15d的耗煤量。4,铁路和水路联运的火力发电厂,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20d的耗煤量,5。供热机组的贮煤容量应分别在本条第1款 第4款的基础上 增加5d的耗煤量、6 对于燃烧褐煤的火力发电厂,在无有效措施防止自燃的情况下.贮煤容量不宜大于对应机组10d的耗煤量。最大不应超过对应机组15d的耗煤量.7,当存在2种以上的来煤方式或供煤矿点较多时.贮煤容量宜按本条第1款,第6款中较小值取用。7,3 2 贮煤设施的形式应根据气象条件、厂区地形条件、周边环境的要求。并兼顾造价等因素 可采用封闭式贮煤设施.半封闭式贮煤设施 露天煤场配置挡风抑尘网或露天煤场等形式 7,3,3 对于多雨地区 应根据煤的物理特性 制粉系统和煤场设备形式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干煤贮存设施、当需设置时、其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3d的耗煤量,7,3,4、贮煤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贮煤设备的堆煤能力应满足卸煤装置输出能力的要求,取煤能力应与进入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一致 2,当采用1台堆取料机作为大型煤场设备时,应有出力不小于进入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的备用上煤设施.3,当火力发电厂采用无缓冲能力的翻车机.卸船机等卸煤装置时,对于悬臂式斗轮堆取料机和门式滚轮堆取料机不宜少于2台。4。采用卸煤、堆煤.取煤和混煤等多种用途的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其总额定出力不应小于对应机组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250。可不设备用.当只装有1台抓煤机时 应有备用的上煤设施,当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和履带式抓煤机合用时。其总平均出力也不应小于对应机组最大连续蒸发量总耗煤量的250,7,3.5,推煤机、装载机等辅助设备应根据辅助堆取作业.煤堆平整,压实。以及处理自燃煤的作业量等因素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