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8。废水处理13 8、1,火力发电厂各生产作业场所排出的各种废水和污水.宜按分质分类回用的原则分类收集和贮存、并应根据废水水质,水量及其变化幅度,复用和排放的水质要求等确定最佳处理工艺。不应采用渗井,渗坑,稀释等手段排放不合格的废水,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水质和水量,处理的难易程度,复用系统对水质的要求。以及减少对外排放污染物总量等因素.对废水的合理回收。复用和排放进行综合优化 2。单机容量为300MW级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宜设置化学废水集中处理设施,3,废水处理设施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应有利于各类废水的收集,储存和回收利用。4。废水储存总容积应能满足全厂所有机组正常运行及1台最大容量机组在维修或锅炉化学清洗期间所产生的废水、13,8。2、化学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酸,碱废水应经中和处理后复用或排放 2。含铁。铜等金属离子的废水宜进入废水集中处理系统.进行氧化。调pH值、混凝澄清处理、并应达到相应水质标准后复用或排放、3、锅炉化学清洗废水应根据锅炉清洗方案确定处理水量及处理工艺、13,8、3,脱硫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的废水宜处理回用、如无回用条件时、应处理达标后排放,有水力除灰的电厂。脱硫废水可直接作为冲灰用水 2.脱硫系统的废水处理装置宜单独设置,并应按连续运行方式设计.3.脱硫废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宜进行单独的脱水处理 若其他废水与脱硫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合并脱水处理时,滤出液应返回至脱硫废水处理系统 13。8。4.含油废水应进行油。水分离处理。处理后宜复用、13、8.5。含煤废水应设置独立的收集系统并进行处理,处理后宜回用到输煤冲洗系统,13 8.6。生活污水宜采用生物氧化法处理.处理后宜回用于绿化,冲洗用水